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01 记者:《条例》修订的着重点是什么? 负责人:《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02 记者:《条例》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第十六条明确了宗教院校教师取得职称和学生取得学位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属;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宗教财产收益的用途;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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