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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严防借教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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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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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2-1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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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9-7 21:19: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01
    记者:《条例》修订的着重点是什么?
    负责人:《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02
    记者:《条例》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第十六条明确了宗教院校教师取得职称和学生取得学位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属;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宗教财产收益的用途;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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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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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7 21:19:43 | 只看该作者
    03

    记者:《条例》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禁止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此外,还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04

    记者:《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为解决宗教界关心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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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7 21:19:52 | 只看该作者

    05

    记者:《条例》对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条例》采取多项措施,严防借教敛财。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06

    记者:《条例》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尤其是宗教极端思想通过互联网传播,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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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8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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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9-9 13:23: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楞严云『 诸法所生。唯心所现。一切因果。世界微尘。因心成体。』变现则动,动则为风。未风之前,身心本具。若不具者,无孰能有?身心虽具,却无形相。若有形相,岂不失控?虽无形相,其性本具。如诸疯癫,无非当人,妄想所至。楞严说为一念动摇妄想而有风大。地火水三,亦复如是。皆依心现识变,次第而现。是故明觉立坚,坚明立碍。一念坚固妄想而有地大。坚觉宝成,摇明风出。风金相摩,一念暖触妄想而有火大。宝明生润,籍火蒸之缘,一念湿润妄想而有水大。四大因心成体,次第变现。现即性一,变即相万。性相如是不二义故。现即不动其体,变即随缘而用。体用如是无二别故。现者即显圆融,变者即彰次第。如是次第不碍圆融,圆融无妨次第。互为总别,互别为别。次第圆融二无障故。如是乃至四大周遍,不相陵灭。性本绝待故。闻一悟千,推而广之。三界如是,一真如是。如来藏中,天真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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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3 23:46: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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